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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8-25 11:04:32   来源:   点击:

百工信发〔2017〕233号

 

百色市盐务管理局:

    《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至各市人民政府,经批示,我市由我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是全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职能未移交之前,我区的食盐批发企业的经营方式、食盐质量、社会责任储备等情况仍由广西盐务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食盐储备工作,确保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我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制度,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

    要督促我市食盐批发企业建立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食盐批发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销售量,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所需资金及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质量与安全。

    要严格遵守自治区食盐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我市社会责任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储备食盐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广西盐碘浓度规定。食盐储备采取常年储备、滚动轮换的存储方式,确保储备食盐质量好。

    三、加强食盐储备的监督检查与信息报送。

    要定期对我市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连续3个月达不到社会责任食盐储备最低库存量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为掌握我市食盐储备情况,请你局将食盐储备情况、月报表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我委(行业科)。

    联系人及电话:黄予,2822150(传真),18078693451;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3号)http://www.guangyongjxzdh.com/uploadfile/2017/0825/201708251119481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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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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