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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5-10-15 23:01:02   来源:   点击: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3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做大做强金融产业

  (一)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银行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三)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保险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五)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信托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六)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七)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八)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九)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十)对在县域新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在县域新设固定营业网点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成功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或者农村合作银行,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全区21个县的37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乡镇)设立自动柜员机的,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年营运费补助5万元;设立流动服务网点的,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年营运费补助10万元;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的,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年营运费补助20万元。

  二、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供给

  (十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按0.15‰给予奖励,对其他贷款新增额按0.1‰给予奖励。

  (十三)对保险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0.1‰给予奖励。

  (十四)对资产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绝对额的0.05‰给予奖励。

  (十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年末贷款余额的0.1‰给予奖励。

  (十六)对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自治区财政根据机构工作情况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奖励。

  (十七)对年度考核前7名、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广西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称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协调服务部门,自治区财政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奖励。

  (十九)落实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所有贷款的年末不良贷款率低于3%或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但同比下降的县域金融机构,财政对其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负担的30%部分,分别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县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一。

  (二十)落实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中国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中央财政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中央财政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二十一)落实中央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就业创业困难人员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各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人员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比例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十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二十三)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注入自治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5年内规模达到1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引导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

  (二十四)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增加自治区直属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充分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主导作用。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加快培育各类担保机构,并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二十五)对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且经营担保业务在2年以上(含2年)、年平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倍以上(含1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治区财政对其单笔融资业务担保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

  四、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积极探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机制,通过政府引导、银行参与、担保介入,共同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的投放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八)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调整业务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暂定3年,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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